《GB 5749-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解读——水质参考指标相关指标
1 删除指标
本次修订在资料性附录A 中删除了 2 项指标,为 2-甲基异莰醇及土臭素。水体藻污染发生时,会产生异味,影响水体感官。目前已有的研究表明,蓝藻、放线菌和某些真菌是导致水体产生 2-甲基异莰醇及土臭素的主要来源。鉴于我国部分地区藻污染频发的现状,本次修订将 2-甲基异莰醇及土臭素2 项指标从附录 A 中删除,新增至标准正文中,作为扩展指标。
2 修改名称指标
本次修订在资料性附录A 中修改了 2 项指标的名称。
2.1 1,2-二溴乙烷
GB 5749—2006 中指标二溴乙烯在表达上不准确,本次修订将指标名称明确为 1,2-二溴乙烷。
2.2 亚硝酸盐(以 N 计)
GB 5749—2006 中指标亚硝酸盐在表达上不准确,本次修订将亚硝酸盐名称明确为亚硝酸盐(以 N 计),与氨(以 N 计)和硝酸盐(以 N 计)的表述方式保持一致。
3 调整限值指标
本次修订在资料性附录A 中调整了 1 项指标的限值,为石油类(总量)。
石油类是天然存在的复杂液态烃,是碳氢化合物的复杂组合,它也可能含有少量的氮、氧和硫化合物,在蒸馏后产生可燃燃料、石化产品和润滑剂等。石油类作为重要的工业产品,处理或处置不当会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,导致许多低分子量的烃类化合物浓度增高,而这些化合物的嗅阈值通常较低,会导致水产生令人不快的“柴油般” 的气味。此外,石油类包含的苯、甲苯、正己烷和多环芳烃等对人体有不良的健康效应,包括急性中毒、致癌性、致突变性及生殖发育影响等。
GB 5749—2006 附录 A 中规定石油类(总量)的限值为 0.3 mg/L。本次修订参考 GB 3838—2002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对 III 类及以上水体的限值要求(≤0.05 mg/L),GB 11607—1989《渔业水质标准》和 GB 3097—1997《海水水质标准》中的限值要求(≤0.05 mg/L),进一步严格了饮用水中石油类的限值要求,统一为 0.05 mg/L。
4 维持限值指标
本次修订结合最新的流行病学和毒理学等相关研究进展,对资料性附录A 中的全部指标逐一展开了论证。附录A 中有 25 项指标维持限值不变,包括肠球菌、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、氯化乙基汞、四乙基铅、1,2-二溴乙烷、五氯丙烷、硝基苯、双酚 A、丙烯腈、丙烯醛、戊二醛、二(2- 乙基己基)己二酸酯、邻苯二甲酸二乙酯、邻苯二甲酸二丁酯、多环芳烃(总量)、多氯联苯(总量)、二噁英(2,3,7,8-TCDD)、丙烯酸、环烷酸、丁基黄原酸、β-萘酚、苯甲醚、总有机碳、亚硝酸盐(以 N 计)和石棉。